2016年4月3日 星期日

清明假期,確保勞動權益

  彰化縣政府勞工處表示,「兒童節」(4月3日)及「民族掃墓節」(4月4日)係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其中「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兒童節」係4月4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1日時,於前一日放假。民族掃墓節會隨節氣而變動,今(105)年落在4月4日,因此,兒童節依規定則為同年4月3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上開2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此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勞工處強調,雇主如經徵得勞工同意於該休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至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如果自願換取補休,亦屬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僅得申請「補休」,不予加發工資。勞雇之任一方如有調移該休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之必要,應透過協商,始得為之。同時,為保障勞工所有國定休假權益,勞動部已於民國103年5月21日令釋補假原則,自民國104年起1月1日起,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不包括選舉罷免投票日)適逢勞工例假及因法定工時縮減為單週40小時所產生之休息日者,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至補休日期可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之。
  勞工處再次呼籲,休假日為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所保障勞工之權利,雇主如未依上開規定辦理,可罰鍰新臺幣2萬元至30萬元,並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勞工處林麗芳處長特別呼籲縣內事業單位應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給假或給薪,即可避免受罰及無謂的勞資爭議。勞工如權益受損時,可向縣府勞工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提出申訴,以維權益。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新聞焦點

發佈日期: 2016-04-03
新聞分類: #城市 #彰化縣
新聞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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