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3日 星期日

遠雄大巨蛋園區工程消失的17座逃生梯 都發局回應專業界的討論

近期有許多建築專業者,對於大巨蛋工程停工處分提出專業法令之討論,都發局表示歡迎及感謝,為了減少各界對主管建管法令之誤解,特別針對大巨蛋案相關法令及程序提出澄清說明。遠雄公司於施工過程中在103年10月遞件向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申請變更增加性能審查範圍;由101年1月所審定之大巨蛋主體(C棟)擴充至全區,意即:擴充至影城(A棟)、商場(B棟)、大巨蛋主體(C棟)、辦公室(D棟)及旅館(E棟),直至104年5月方完成補件程序,目前在台灣建築中心已完成四次預審,現在已進入正式審查階段。此舉也讓大巨蛋及其附屬商業設施的審查與現行建築技術規則之「規格式法規」脫鉤,須按照「性能審查基準」作為審查標準,如此大幅度更改全區審查範圍,而導致本案至今尚未完成建築法規之審議。更甚之,遠雄於大巨蛋工地現場竟擅自以全區5種用途建築物先行改以未獲准之性能式設計逕行施工,致違反建築法58條第6款「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規定,予以停工。而主要構造定義於建築法第8條已明定:「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故大巨蛋工程樓梯、挑空現場施作與核准圖說不符,即屬「主要構造」樓地板開口變更,查核無誤。建築工程須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規定,始得核發建造執照,大巨蛋工程亦係依環評、都審、性能等審查核定結果核發建造執照,同樣的,如要變更原核准內容,仍必須完成相關變更審定程序,辦理建造執照變更,確認其主要構造符合相關法令始得據以施工。遠雄巨蛋公司於102年申請第2次變更設計,係依本府102年4月17日府都設字第10231918200號都審第2次變更設計申請建造執照變更,當時並未申請性能設計變更評定,依該次都審核定函說明二所載「變更設計內容僅開放空間景觀變更及整體結構柱位,未涉及平面隔間調整」,且其102年所提出之第2次變更設計申請書,亦僅就「全區各層柱位調整」申請變更,都發局核准亦僅能就「全區各層柱位調整」之結構變更部分核准許可,其餘內容仍須依據101年3月19日第一次變更設計。至於執照卷內結構圖繪製非申請項目之樓梯等位置,係結構分析所須,非都發局准許變更項目,故結構圖核蓋發照章之效力僅限於「全區各層柱位調整」。換言之,遠雄公司一直對外聲稱已獲准並據以施工的結構圖,其實只是結構外審單位台大地震中心就結構設計進行審查的結果,該結構設計圖面(圖號為S-XX),僅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的結構設計,圖上並無設計建築師的簽證。而建築師所蓋章簽證之建築圖,才是市政府按法定程序核准的施工依據,其中(圖號為A-XX等)涉及「建築設計施工編」防火避難設計的部分,因第二次性能審查尚未通過台灣建築中心審議,所以遠雄僅能依102年都市設計審議結果辦理柱位變更,不應以結構設計之結構系統分析之平面配置假設,聲稱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全部的規定。至於樓板開口可否依建築法70條規定併使用執照修改竣工圖,應回歸建築法39條及70條規定,39條已敘明「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即凡變更「主要構造」即不得未經許可先行施工,於竣工後報驗修改。70條自然不得違反39條之規定,70條所謂「不相符者」自然不得為「主要構造」,都發局執行該法令亦從未有竣工發現主要構造不符,而直接修正圖面核准使照情形。有關都發局104年5月19日實施的「申請使用執照請使用執照得一併辦理變更設計項目一覽表」列載,「公共樓梯通行方向、階數變更,涉及樓板開口變更」僅限因樓梯通行方向或階數調整致樓板開口微調,不包含樓梯數量增減及位置變更。另「各戶室內梯數量、型式、位置變更,涉及樓板開口變更」,亦僅限於各戶專有範圍內非可直接通達避難層之室內樓梯,與巨蛋係直接通達避難層之逃生直通樓梯不同;「申請使用執照得一併辦理變更設計項目」僅係本局依建築法職權頒行之簡化行政作業規定,巨蛋為性能設計案,按建築法第101條授權地方訂定「台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中尚無訂定經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同意可排除建築技術規則性能設計規定可予准照或施工規定。都發局職掌建築管理法令,為公權力之執行,仍應依法行政,與工程契約賦予工地施工有其調整的彈性不同,當行政審查未通過,未完成建造執照變更設計程序前即擅自變更未依核准圖說施作,都發局依法停工自然無誤,是否有立即公共安全,容有不同見解,但如不能依法執行,落實建築管理則屬空言,大巨蛋停工1年迄今,遠雄遲遲未能通過性能審查,其現場擅自變更施作項目遲未能獲得性能審查委員認可且仍須相當修改,更凸顯遠雄對於公共安全的漠視,其結果遠雄必須自行承擔。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 - 市府新聞稿

發佈日期: 2016-07-03
新聞分類: #城市 #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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