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彭慧婉/桃園報導】桃園市大園區許厝港路一環保工程公司,於2月9日凌晨發生火災,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獲報後立即前往控制火勢,環保局亦派員前往監控現場空氣品質。稽查時該廠因火災致明顯粒狀污染物及異味散佈於空氣造成空氣污染,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依法告發,可處十萬以上,五百萬元罰款。
環保局表示,該廠領有市府核發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登記證,經查起火點為廠內廢紙堆置區,未有使用及存放毒化物之情形,現場以pH試紙檢測消防廢水pH約7,重金屬試紙(銅、鎳)檢測未有反應,至上風處及下風處以PID檢測總發揮性有機化合物(VOC)讀值皆無明顯異常。惟稽查時該廠因火災致明顯粒狀污染物及異味散佈於空氣造成空氣污染且未有防制措施,並判定排除水蒸氣干擾之情形,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並確認符合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8條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告發處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罰鍰。另消防隊已於2時25分控制火勢、於4時41分撲滅火勢。
環保局指出,有關災後廢棄物清理部份,將依《廢清法》規定,要求該公司提送廢棄物處置計畫書至環保局審查,後續將依核定後之處置計畫書內容執行災後廢棄物清理,避免造成二次污染。環保局將持續督導清理作業,屆時倘未完成清理,依該法規定按日連續處罰。
環保局表示,該廠領有市府核發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登記證,經查起火點為廠內廢紙堆置區,未有使用及存放毒化物之情形,現場以pH試紙檢測消防廢水pH約7,重金屬試紙(銅、鎳)檢測未有反應,至上風處及下風處以PID檢測總發揮性有機化合物(VOC)讀值皆無明顯異常。惟稽查時該廠因火災致明顯粒狀污染物及異味散佈於空氣造成空氣污染且未有防制措施,並判定排除水蒸氣干擾之情形,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並確認符合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8條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告發處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罰鍰。另消防隊已於2時25分控制火勢、於4時41分撲滅火勢。
環保局指出,有關災後廢棄物清理部份,將依《廢清法》規定,要求該公司提送廢棄物處置計畫書至環保局審查,後續將依核定後之處置計畫書內容執行災後廢棄物清理,避免造成二次污染。環保局將持續督導清理作業,屆時倘未完成清理,依該法規定按日連續處罰。
發佈日期: 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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