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日 星期一

員林國宅一樓及地下室未經核准先行施工,縣府制止後將裁罰

  員林國宅一樓及地下一樓建身中心業者將進駐,雖已向彰化縣政府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及室內裝修,惟尚未核准即先行施工,經縣府現勘後針對涉及建築法相關規定部分,已勒令業者立即停止施工,後續將針對違規部分,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裁罰。
  日前彰化縣政府接獲民眾通報位於員林市育英路員林國宅一樓及地下一樓非法施工,縣府接獲通報後,於日前前往勘查並由社區管理委員會主委及住戶約20人(含陳情人代表)陪同,勘查時一樓部分大門深鎖,地下室部分則發現牆面有違規開口之情事,且經查該址所有權人及相關業者已向彰化縣政府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併案辦理室內裝修申請,惟縣府尚未核准其施工許可。
  按建築法第73條第二項:「……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及同法第91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故地下一樓違規開口涉及建築法部分,縣府已依會勘紀錄及住戶陳情內容函請該區所有權人及業者提出說明,並限期恢復原使用執照核准狀態或依法補正室內裝修相關程序後始得施工,否則依建築法第73條及第91條辦理續處,縣府亦將持續追蹤本案是否有違法復工情形,並督促所有權人或業者依法完成申請後始得繼續施工,已消除民眾疑慮,讓彰化縣內建築物之公共安全有所保障。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新聞焦點

發佈日期: 2017-01-02
新聞分類: #城市 #彰化縣
新聞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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