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日 星期一

老人保護工作

  「老人保護工作」係指主要照顧者、親屬、機構員工,對老人有遺棄、疏忽照顧、虐待等情事,由社工人員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員介入,針對老人狀況提供適切之幫助,必要時給予照顧資源及安置措施,確保老人可維持基本生活機能及保障生命安全。
  黃姓老人因中風路倒,由縣府安置於機構,經與女兒聯繫討論照顧問題,女兒認為父親從未負起照顧之責,拒絕繳納安置費用,縣府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有關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費用,得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而子女對其自身權益保障,可依民法第1118條之1,向法院申請免除或減輕扶養,但此法並無溯及既往的效力,故縣府對女兒提出償還安置費於法有據,子女仍需給付安置費用。
  對於老人的照顧是每個家庭及扶養義務人所要面對的責任,扶養義務人對於老人的照顧可分為無能力及無意願,縣府對於家庭照顧功能不彰之家庭,透過照顧資源的連結補充其照顧能量;對於家庭照顧負荷過重之照顧者,透過結合正式與非正式照顧資源,減輕其照顧壓力。然而對於有能力卻無意願照顧之家庭或扶養義務人,社工員將催化家屬履行扶養義務、負擔照顧責任,以維持福利資源合理及有效的分配。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新聞焦點

發佈日期: 2017-01-02
新聞分類: #城市 #彰化縣
新聞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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