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5日 星期六

北市勞動局籲雇主勿因顧客好惡而對求職者或員工有就業歧視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於日前召開會議,其中一件有關保全人員被物業管理公司以其身材瘦小而將其撤換的申訴案,經就歧委員會查證,該物業管理公司與保全公司間屬承攬關係,物業管理公司非保全人員的直接雇主,勞動局雖無法開罰,但仍呼籲所有事業單位都不應該對求職者或員工有就業歧視。

     本案保全人員是105年3月31日任職A保全公司,任職期間曾被派駐至大樓或工地擔任保全人員,工作期間並無缺失。105年7月13日A保全公司欲將保全人員派駐至合作之物業管理公司,惟物業管理公司看了保全人員及其人事資料後,當天以Line向A保全公司表示保全人員身材瘦小,要求撤換保全人員,保全公司得知後表示,物業管理公司對其員工外貌的評論已是就業歧視,物業管理公司不理會A保全公司的抗議,堅持不撤換保全人員就對保全公司扣款,雙方在爭議期間,A保全公司於隔天(7月14日)先將申訴人調派至另一個企業大樓,避免其工作權益受損,而保全員亦啟動就業歧視申訴。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賴香伶局長表示,本案調查時發現,物業管理公司以工作無關之「體格胖瘦」、「身材高矮」等條件篩選保全人員,已構成容貌歧視,惟因現行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僅係規範雇主不得對其員工有就業歧視,而保全公司與物業管理公司間係業務承攬關係,物業管理公司非屬保全人員之直接雇主,勞動局無法對物業管理公司開罰。所幸A保全公司在第一時間知道物業管理公司對其員工有容貌歧視時,有向業者提出異議,並未因業者的要求而解僱保全人員,反而於爭議的第二天先將保全人員派駐至另一個工作地點,以維護員工工作權益。A保全公司身為雇主身分,對承攬業者提出不合理之要求時,斷然拒絕並提前終止合作契約,維護員工權益,且未讓員工權益受損,值得稱許。

     賴局長強調,現行許多保全公司或清潔公司都會承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公司之業務,該些業主不應提列與工作無關之條件限制作為篩選人員的依據,倘若雇主在用人選擇上,僅依承攬業主之喜好選擇用人的形式,進而對受僱者或求職者造成就業歧視,則雇主將會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而被處以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之重罰。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 - 市府新聞稿

發佈日期: 2016-10-15
新聞分類: #城市 #台北市
新聞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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