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近日作成1件有關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下稱健保自付額)補助事件之訴願決定。該案係某民眾前因綜合所得稅經核定之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一,不符臺北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辦法關於補助對象之規定,北市府社會局乃停止其健保自付額之補助。嗣該民眾檢附租賃契約書向北市府社會局申請恢復補助,經該局依其檢附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所載租賃期限,審認其實際居住臺北市尚未滿1年,不符該辦法第3條第2款第1目關於補助對象之規定,乃否准其申請。該民眾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訴願會審議後,作成訴願駁回之決定。
臺北市訴願會審認,依臺北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辦法第3條第2款、第4條第2款規定,健保自付額之申請人須於申請時須已連續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1年以上,始得申請補助;受補助人設籍戶政事務所,未提供實際居住本市之書面證明,視為未實際居住臺北市。本件該民眾於104年10月向北市府社會局申請恢復為補助對象,依其提供之實際居住臺北市證明即房屋租賃契約書所載,其自104年5月1日起始賃屋居住本市,另該民眾亦未能提供其他得以認定其實際居住臺北市之證明文件。故北市府社會局否准其申請,並無違誤。另北市府已告知該民眾得於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滿1年後,提供居住證明書,重新提出申請,以維護其權益。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 - 市府新聞稿
發佈日期: 2016-03-08
新聞分類: #城市 #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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