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9日 星期三

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應先經申請並獲許可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下稱勞動局)為落實就業服務法中有關聘僱外國人管理事宜之執行,日前查得某民眾未經申請並獲許可即聘僱外國人從事看護工作,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乃依同法第63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該民眾不服,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市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後作出訴願決定,維持勞動局之處分。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指出,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及第63條第1項等規定,雇主不得未經申請許可即聘僱外國人,違反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該民眾違反該等規定,事證明確,是勞動局依就業服務法規定據以作成處分,依法有據。法務局提醒民眾及業者應注意上開就業服務法之相關規定,以免違法受罰。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 - 市府新聞稿

發佈日期: 2016-03-08
新聞分類: #城市 #台北市
新聞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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