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5日 星期五

屏東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議會三讀通過

【記者游青雲/屏東報導】 屏東縣政府制定屏東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於12月29日經議會三讀通過,未來在進入屏東縣轄內公告管制山域從事登山活動,必須攜帶衛星定位、通訊設備,須有領隊帶領並辦理保險,依照登山計畫從事活動等,違者可罰3千至5萬元。屏東縣轄內登山路線眾多,近年民眾休閒活動多已從事登山健行為主,以致發生山域意外事故致搜救案件逐年升高,往往民眾因登山疏忽造成生命受到威脅。然長時間之山域意外事故往往耗費大量人力物力,浪費國家搜救資源,且亦造成救援人員身處危險環境,每次致生之搜救費用皆由救援機關自行吸收,因此為防範未然,避免搜救人員疲於奔命,浪費國家搜救資源,屏東縣政府制定屏東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加強管理登山客進入屏東縣山域應遵守事項。 屏東縣政府自106年5月起即積極蒐集相關資料並草擬屏東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條文,6月30日即邀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交通部觀光局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屏東縣各原民鄉公所、屏東縣轄內各民間救難團體、本府警察局及消防局等各機關召開會議討論「屏東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達成共識,並於8月8日經縣府法規委員會通過審議,經各委員指導修正條文內容後,於8月30日經縣務會議審查通過提縣議會議決,於今(29)日經周議長典論及各縣議員支持下三讀通過自治條例。
消防局表示,屏東縣繼台中、南投、花蓮及苗栗縣市,為全國第5個訂定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的縣市,未來報請中央核定後就將立即實施。自治條例施行後,對於依法入山引發的山域事故所進行的搜救費用,將可由保險公司支付,藉由風險分攤落實使用者付費的精神,不再由全民的納稅錢去買單搜救費用,以符公平正義原則。此外,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於公告禁止期間,不得進入一般及特殊管制山域,已進入者應於接獲通知後立即撤離,違者可罰1萬元至5萬元。
如違反登山自治條例而發生山域事故,也將依登山自治條例規定要求全額支付搜救費用。並呼籲登山愛好者確實遵守,以保障安全。


游勝鈞;游胜钧;指動傳播科技;指动传播科技;指傳媒;指传媒;華民通訊社;华民通讯社;民生新聞網;民生新闻网,資料來源:屏東新聞

發佈日期: 2018-01-05
新聞分類: #地方 #屏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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